《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》
2003年12月23日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審議批準
2003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發(fā)布
2023年12月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第三次修訂
2023年12月19日中共中央發(fā)布
第二編 分則
第六章 對違反政治紀律行為的處分
第五十八條 對黨不忠誠不老實,表里不一,陽奉陰違,欺上瞞下,搞兩面派,做兩面人,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響的,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;情節(jié)較重的,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;情節(jié)嚴重的,給予開除黨籍處分。
解讀:
本條是關于對黨不忠誠不老實,陽奉陰違,搞兩面派,做兩面人行為及其適用的處分種類和幅度的規(guī)定。
此次《條例》修訂,將2018年《條例》第五十一條中“情節(jié)較輕”修改為“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響”,更進一步明確了陽奉陰違的“兩面人”行為必須具有政治危害。監(jiān)督執(zhí)紀工作中理解和把握陽奉陰違的“兩面人”,需要注意以下3點:
一是關于陽奉陰違的“兩面人”行為的本質特征。黨章第三條第(五)項規(guī)定,黨員必須履行“維護黨的團結和統(tǒng)一,對黨忠誠老實,言行一致,堅決反對一切派別組織和小集團活動,反對陽奉陰違的兩面派行為和一切陰謀詭計”的義務。從行為構成來說,陽奉陰違的“兩面人”行為的本質特征是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表面上遵從、暗地里違抗,是政治上蛻變的突出表現(xiàn)。
二是關于陽奉陰違的“兩面人”行為與自行其是以及貫徹黨中央決策部署只表態(tài)不落實這三種違紀行為之間的區(qū)別。在貫徹執(zhí)行黨中央決策部署上,自行其是行為表現(xiàn)為搞山頭主義,在本人主政的地方或者分管的部門拒不執(zhí)行黨中央確定的大政方針,甚至背著黨中央另搞一套,連表面上表態(tài)執(zhí)行落實都沒有做到,是一種極其嚴重的違紀行為,應當給予撤銷黨內職務以上黨紀處分;貫徹黨中央決策部署只表態(tài)不落實行為則表現(xiàn)為表態(tài)調門高、口號喊得響、行動不落實,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響,應當區(qū)分情節(jié)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;而陽奉陰違的“兩面人”行為則表現(xiàn)為在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上表面上表態(tài)堅決落實,但背地里卻拒不執(zhí)行,應當區(qū)分情節(jié)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。
三是關于陽奉陰違的“兩面人”行為在監(jiān)督執(zhí)紀實踐中的誤區(qū)。監(jiān)督執(zhí)紀中發(fā)現(xiàn),有的紀檢機關沒有準確把握此類行為的本質特征,將陽奉陰違的“兩面人”行為混同于實踐中通常所講的“兩面人”,離開貫徹黨中央決策部署這一前提,去錯誤認定陽奉陰違的“兩面人”行為,其中主要有三種突出的錯誤認識:第一種是將黨員干部臺上大談廉潔、臺下大搞腐敗的認定為陽奉陰違的“兩面人”行為,如在警示教育大會上、在民主生活會或者組織生活會上大談廉潔,立案后查實其嚴重違紀違法等。第二種是將黨員干部高舉黨章談信仰、暗供佛龕拜鬼神的認定為陽奉陰違的“兩面人”行為,如在理想信念方面,表面上高談馬克思主義,背地里卻一心向往西方自由主義。第三種是將黨員干部在不涉及貫徹黨中央決策部署方面表面的表態(tài)行為和內在的違紀違法行為機械組合后認定為陽奉陰違的“兩面人”行為,如在多個場合高調標榜自己“絕不為親友從事營利性活動提供便利”,背地里卻支持縱容多名親屬利用其職權或者職務影響搞經營活動、獲取巨額非法利益;面對組織多次教育挽救,肆意編造謊話,企圖騙取組織信任,謊稱自己在生活作風上“向來潔身自好”,私下卻與多名女性發(fā)生不正當性關系。再如,謊稱自己在北京工作多年“還是無房戶”,實際上其不僅取得了政策性住房,還無償占用下屬單位房產;稱在打高爾夫球問題上要“立行立改”,卻在組織談話幾天后即繼續(xù)接受私營企業(yè)主安排打高爾夫球。以上這三類行為均不符合陽奉陰違的“兩面人”行為的本質特征,不能認定為陽奉陰違的“兩面人”行為,其中第一種行為如能夠認定為陽奉陰違的“兩面人”行為,則被立案查處的黨員干部基本上均可以認定為陽奉陰違的“兩面人”行為,這顯然不符合《條例》第五十八條的規(guī)定,容易造成認定上的泛化和處理上的失當;第二種行為如能夠認定為陽奉陰違的“兩面人”行為,則被立案查處的黨員干部只要信仰宗教或者搞迷信活動的,均可以認定為陽奉陰違的“兩面人”行為,顯然這種情況不屬于政治上蛻變的突出表現(xiàn)形式;第三種行為屬于欺騙組織,尚未達到政治上蛻變的程度,也不應當認定為陽奉陰違的“兩面人”行為,但可以酌情予以從重處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