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六十八條 組織、利用宗教活動反對黨的理論、路線、方針、政策和決議,破壞民族團結的,對策劃者、組織者和骨干分子,給予開除黨籍處分。
對其他參加人員,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;情節(jié)嚴重的,給予開除黨籍處分。
對不明真相被裹挾參加,經批評教育后確有悔改表現(xiàn)的,可以免予處分或者不予處分。
有其他違反黨和國家宗教政策的行為,情節(jié)較輕的,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;情節(jié)較重的,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;情節(jié)嚴重的,給予開除黨籍處分。
解讀:
本條是關于組織、參加、利用宗教活動反黨、破壞民族團結行為,以及違反宗教政策行為及其適用的處分種類和幅度的規(guī)定。
黨章總綱規(guī)定:“全面貫徹黨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針,團結信教群眾為經濟社會發(fā)展作貢獻?!薄蛾P于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》規(guī)定,“不準縱容和支持宗教極端勢力、民族分裂勢力、暴力恐怖勢力及其活動”。組織、利用宗教活動反對黨的路線、方針、政策和決議,破壞民族團結,是一種嚴重的違紀行為,必須嚴肅追究黨紀責任。
本條分四款。第一款規(guī)定的是對組織、利用宗教活動反對黨的路線、方針、政策和決議、破壞民族團結的策劃者、組織者和骨干分子,給予開除黨籍處分。這里的“組織”,主要是指策劃、指揮宗教活動,反對黨的路線、方針、政策和決議的行為。這里的“利用”,主要是指利用宗教活動進行招搖撞騙,蠱惑群眾,反對黨的路線、方針、政策和決議的行為。第二款規(guī)定的是對策劃者、組織者和骨干分子以外的其他參加人員,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;情節(jié)嚴重的,給予開除黨籍處分。第三款規(guī)定的是對不明真相被裹挾參加,經批評教育后確有悔改表現(xiàn)的,可以免予處分或者不予處分。第四款規(guī)定的是有除組織、利用宗教活動反對黨的領導、破壞民族團結以外的其他違反黨和國家宗教政策的行為,如干涉他人宗教信仰自由,或者干涉宗教團體的正當教務活動,視情節(jié)輕重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。這樣規(guī)定,有利于全面懲處違反黨和國家宗教政策的各種具體的違紀行為。
要區(qū)分策劃者、組織者、骨干分子與其他參加者、不明真相被裹挾參加者的界限,體現(xiàn)我們黨一貫的嚴懲極少數(shù)、團結大多數(shù)的政策,尤其是對不明真相被裹挾參加的黨員,更要以教育挽救為主,經批評教育后確有悔改表現(xiàn)的,可以免予處分或者不予處分。